警務處簡啟恩:部分商家若因自身經營不善而結業 不應將責任歸咎於《國安法》或警方執法行動 否則屬妖魔化警務工作https://lih.kg/4140298- 分享自 LIHKG 討論區
從法律體系與國際比較的角度來看,**簡啟恩警務處副處長(國家安全)** 上述的表述,剛好切中了**普通法(Common Law)與大陸法(Civil Law/民法法系)** 在法律規範方式上的根本差異,同時也反映了各國國安法制在實踐中的普遍爭議點。以下為您拆解當中的法律邏輯與差異:### 一、 普通法(Common Law)與大陸法(Civil Law)的差異香港傳統上實行普通法,而《港區國安法》及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(23條立法)則具有強烈的大陸法(中國內地法制)特色,兩者在「規範明確性」與「違法審查」機制上存在明顯區別:#### 1. 是否設立「禁書清單」(List of Prohibited Books) * **大陸法 / 行政事前審查體系:** 在部分大陸法系國家或實施事前審查(Prior Restraint)的體系中,政府通常有明確的行政法規、審查委員會或「禁書清單」。商家有明確的行政指引(Positive/Negative List)可供遵行,知道「什麼能賣、什麼不能賣」。 * **普通法體系(香港傳統):** 尊重言論與出版自由,**通常不設立事前審查機制(No Prior Restraint)**,亦難以頒布窮盡式的「禁書名單」。法院通常是在**事後(Post-facto)** 根據具體犯罪行為、意圖(*Mens Rea*)及事實證據(*Actus Reus*)來審判行為是否違法。 * **現狀尷尬點:** 警方表示「難以設立禁書名單」,符合普通法不作事前行政審核的邏輯;但要求書店業者「自我審查(Self-censorship)」或「自行閱讀檢視」,則將**法律風險與判斷責任轉移到了民間零售商與市民身上**。#### 2. 「法律界線清晰」與「自我審查」的法律衝突 * **罪刑法定原則(Principle of Legality):** 任何刑法規範(特別是危害國家安全等重罪)必須高度明確,讓市民能合理預見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。 * **合規風險(Compliance Danger):** 當官方表示「界線清晰」卻同時建議業者「若有顧慮就不發售」時,在法律實務上容易產生**「寒蟬效應」(Chilling Effect)**。因為非法律專業的書店負責人無法確切預估執法邊界,往往會選擇超額的自我審查(Over-compliance)以避險。### 二、 香港國安法制與國際國安法(International Practice)的比較各國(特別是西方普通法國家,如英、美、加、澳)均設有國家安全法,但在**出版、言論審查與法律界線**的處理上存在顯著差異:| 比較維度 | 香港《國安法》/《維護國安條例》實務 | 國際常見國安法制(如英、美、澳) || :— | :— | :— || **打擊重點** | 涵蓋**煽動意圖(Sedition)**、分裂國家、顛覆等。煽動罪在香港的門檻近年受司法審決定義,較注重文字或出版物的潛在影響力。 | 主要針對**具體暴力行為、間諜活動(Espionage)、外國干預(Foreign Interference)**。純粹思想或文字創作極少被直接定罪。 || **煽動罪(Sedition)的存廢** | 香港保留並強化了煽動相關罪行,出版物內容若被認為意圖引對政府的憎恨,即可能觸犯法例。 | 英國已於 2009 年完全廢除普通法中的煽動罪;美國極難以「煽動」定罪出版物(受憲法第一修正案 *Brandenburg Test* 保護,需證明有「即時煽動違法行為」的危險)。 || **出版物的法律歸責** | 出版商、分銷商、零售書店若發售被視為具有煽動意圖的書籍,可能承擔刑事法律責任(如管有或刊印煽動刊物)。 | 追究經銷商/書店責任的門檻極高。除非證明書店**明知**內容涉及恐怖主義宣傳或極端機密(如國家機密法 *Official Secrets Act*),否則一般書店不承擔內容審查責任。 || **政府諮詢/審定機制** | 警方表明「無政府部門負責事前審視風險」,由業者自行承擔判斷風險。 | 涉及機密或國安爭議時,有明確的行政禁令程序、法院禁令(Injunction)或專責機關(如英國的 D-Notice 委員會)進行溝通,而非靠業者自行揣摩。 |### 三、 總結簡啟恩副處長的發言, reflect 了一種特殊的執法邏輯: 1. **執法層面:** 警方維持普通法「事後執法」與「不作事前審查」的立場,因此不提供官方「禁書名單」或風險審定服務。 2. **合規層面:** 執法機關將法律判斷的責任放回經營者身上(「自行閱讀檢視」)。 3. **法治與國際比較:** 在國際國安法制中,法律的預見性(Foreseeability)是衡量法治的重要指標。當法律條文(如煽動罪)涉及「文字與思想內容」而非「純粹暴力行動」時,缺乏明確的行政指引或禁令清單,客觀上容易導致出版與零售業轉向高度的風險規避(自我下架),這也是國際社會與傳統普通法學者經常討論與關注的核心焦點。


